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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澳大利亚的司法体制(4)
www.110.com 2010-07-22 14:33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享有很大的权力,但原则上法官并不主动收集证据或选择证人,只是最终决定证据的采信。对于诉讼双方提供的专家证人、证据,法官一般从以下原则出发作出判断:是否需要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专家是否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专家是否能公正地从科学角度出发向法庭提供意见等。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联邦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NIFS);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NATA)。在澳大利亚,警察局、政府部门、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均可承担司法鉴定的任务,并各有侧重。主要机构有:临床病理学及医学研究院、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等

  七、澳大利亚的民间调解制度

  澳大利亚十分重视纠纷替代解决方式,从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成立了全国非诉讼调解理事会,协助政府制定调解政策,指导调解工作。截至2000年5月,已召开全国调解大会五次。1999年颁布了联邦治安法官法案,鼓励适用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明确了使用替代解决方式的条款,同时对替代解决方式没有规定特定的程序。这意味着赋予联邦治安法官最大的权限,以决定何时、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特定的纠纷案件。法案还授权治安法官允许民间团体参与纠纷调解。同时规定治安法官服务处有义务倡导人们使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家庭法领域。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调解制度是较为经济和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澳大利亚,调解机构多为民间组织,经费筹集上既有政府资助的,也有民间经营的。调解的范围涉及商业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公民与政府纠纷等。法院也进行调解,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近年来,澳大利亚十分重视民间调解,鼓励利用调解等替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宁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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