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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7)
www.110.com 2010-07-22 14:39

  一是司法鉴定制度取大陆法系法院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折衷。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组织监督权,其中,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决定权,按照由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司法鉴定主体。法官不直接与鉴定人接触,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完成司法鉴定的委托、组织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等工作。

  二是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开化。鉴定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场,并可以向鉴定人就鉴定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鉴定人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反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司法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司法鉴定社会化。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经过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过渡,完全与人民法院脱钩,走向市场,成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社会鉴定主体之一。国家依靠法律对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取消对社会各行业鉴定人(法人、自然人)的各种行政管理限制,由各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的职业规范等法规进行管理。因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国家可以确定若干个从事刑事技术研究和鉴定的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环境中,人民法院通过严格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积极培育出资源配置合理,竞争有序的司法鉴定市场,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司法鉴定科学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必将向纵深发展,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也将全面展开,改革的最终结果,应该是真正建立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体制。可以预见,这种体制将充分汲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精华,符合我国的国情,是科学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制。其特色应该有以下几点:

  一是司法鉴定制度取大陆法系法院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折衷。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组织监督权,其中,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决定权,按照由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司法鉴定主体。法官不直接与鉴定人接触,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完成司法鉴定的委托、组织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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