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须知
www.110.com 2010-07-23 14:35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须知
1、考生必须是本人到报名点报名,不准代替报名。
2、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一式两份复印件(A4纸);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确认。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需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与户籍地一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度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以及已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如审查后发现有此类考生,不再退还报名费。
6、部队考生须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参加报名。
7、根据省司法厅要求,今年我市采取现场拍照摄取片。
8、考生应如实提供联系地点、工作单位及电话号码(最好是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是不带分机号码的固定电话),如因其提供的联系方式造成不能及时将司法考试信息反馈给本人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考生对考生报名表应认真核对、签字,如出现差错考生自己负责。
10、考生信息一经录入报名系统,报名程序即告完成。因考生原因不愿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一律不再退还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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