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本着便民、有序的原则,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决定由各区、县级市司法局组织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司法局颁证时间、地点:
(一)采用集中发证方式
1、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0日(周二)上午举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请申领人员9:45前进场完毕。
地点:南沙区政府101会议室(南沙区港前大道1号S4区),联系电话:39910508。
2、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1日(周三)上午举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请申领人员9:15前进场完毕。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八楼会议室(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西花都供电局对面)。联系电话:86895770。
3、广州从化市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1日(周三)下午举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请申领人员2:45前进场完毕。
地点:广州从化市司法局三楼会议室(从化市街口街城中路58号)。联系电话:87970291。
4、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2日(周四)上午举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请申领人员9:30前进场完毕。
地点: 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萝岗区水西环路执法综合大楼A栋5楼)。联系电话:82113856、82113867。
5、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3日(周五)上午举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请申领人员9:00前进场完毕。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三楼会议室(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芳村地铁D出口附近)。联系电话:81561736。
(二)采用网上预约现场领证方式
1、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2、23日(周四、周五)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38733970。
2、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2、23日(周四、周五)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五楼(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联系电话:84808658。
3、广州增城市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2日(周四)上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上午9:00-11:30
地点:增城市司法局一楼公职律师事务所(增城市荔城街园圃路29号)。联系电话:82740603、82726219。
4、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3、24日(周五、周六)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2六楼--地铁东山口站A出口,龟岗大马路左转)。联系电话:37611301。
5、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3日(全天)、24日(上午)(周五全天、周六上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一楼(大金钟路25号金景大厦西面)。联系电话:36500367。
6、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3日(周五)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东附楼)。联系电话:82482643。
7、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定于2010年4月24日(周六)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 海珠区宝岗大道244号三楼)。联系电话:34370540、34372394。
二、具体要求:
(一)请证书申领人即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登陆以下网址: //gzsk.gov.cn/zhengshuyuyue.htm,通过证件号码及准考证号查询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预约现场领证具体时间并打印《领证回执》。
(二)申领人需携带:
1、《领证回执》(彩色黑白均可)。
2、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部门工作的,申领人还需提交本人工作证原件或单位证明。
3、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本人前来,不得代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按时到场领证的,由本人书面陈述理由,经颁证点所在地司法局领导审查后再发放。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要求:
依照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广州市对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现场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模式。请证书持有人在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后及时登陆广州国家司法考试网(www.gzsk.gov.cn )进入“证书备案与信息维护”功能模块进行网上备案,备案情况填写应与现场备案保持一致。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颁发,具体颁发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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