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司考难点精析 > 刑事法律 >
司法考试拾遗之刑法(二)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十九、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应报最高司法机关核准的情形:

  一是死刑核准(第48条、50条);

  二是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第63条);

  三是无期徒刑犯或者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够法定最低期限,但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假释的(第81条第1款);

  四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第87条)。

  其中前三种情况都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第四种情况则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十、被害人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超越追诉期限的,应当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正确答案:ABCD.]

  [例题: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A.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

  B.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逃避审判的

  C.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D.因洪水阻隔无法控告,过了追诉期后被害人才提出控告的

  二十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所资助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

  背叛国家罪;[102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3条]

  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104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

  二十二、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应依各该条规定从重处罚: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3条]

  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104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

  特别提醒:不包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

  二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破坏电力设备须负有特定义务;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已经交付尚未使用或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交付使用和已经废弃不用的电力设备。

  二十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这种行为具体包括:

  一是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压缩工程造价,增加建房层数、降低工程质量,或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

  二是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严重的行为;

  三是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规定,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是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对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指出,不采取防范措施,疏于监督,严重失职,致使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十五、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或数额未达巨大而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遭受到重大损失(停产或停工10天以上)的。

  二十六、法定数罪并罚:

  [例题: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数罪并罚?[正确答案:ABCD]

  A.走私淫秽物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行为的

  C.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

  D.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走私文物的

  二十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其与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界限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主体不同,前者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如非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后者的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再者,在客观方面还有一点,就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在受贿罪中,索贿行为则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即可构成受贿罪。

  二十八、假币罪:

  (1)本条规定的是持有、使用假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持有使用的是伪造的货币,这里“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为起点。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仅依《刑法》第171条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分别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十九、纯正的单位犯罪:

  (1)逃汇罪: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三十、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非法经营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具体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中包括: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①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②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淫秽出版物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十一、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法定情形:

  一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二是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三是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四是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五是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三十二、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

  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

  一是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

  二是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三是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注意:这种情形下不论是抢走而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三、针对特定对象的盗窃行为之定性:

  (1)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根据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根据第210条第1款,应定盗窃罪;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第253条第2款应定盗窃罪;

  (4)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根据第265条的规定,应定盗窃罪;

  (5)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规定,应定盗窃罪(这也是一个特例,因为从理论上很难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六)项规定,应以《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7)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由于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盗窃罪,分别根据《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80条的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的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438条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要混淆。

  (8)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像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款规定:“为掩饰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十四、偷开机动车犯罪认定:

  (1)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2)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7)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三十五、同一主体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却可以构成贪污罪:

  根据《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类人员将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已有的,依《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贪污罪。另外,这类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能定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因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注解:这样的批复简直是在捉迷藏,或者说是开玩笑,完全凭自己的兴趣解释,主观随意性太大,可见其水准!]

  三十六、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方法;

  在刑法分则中,有三个地方分别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如果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应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范围处罚(第263条);

  二是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本条第2款);

  三是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可见,同样是冒充军警,如果是进行抢劫的,则定性一样,如果是招摇撞骗的,则定性不同。

  那么如果冒充武警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在我国,军人的范围包括人民武装警察,所以,冒充武警与冒充民警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有所不同,前者构成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后者则构成本条的招摇撞骗罪。因为武警属于军人的范畴,而民警则属于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

  三十七、挪用公款行为中的数罪并罚情形

  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主要是在借给他人使用的时候),构成犯罪,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该非法活动本身又构成犯罪的如走私、赌博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十八、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例题:下列哪几种行为构成受贿罪? [正确答案:ABCD.]

  A.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B.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C.利用自己所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D.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特别友情提醒:受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不论,而斡旋受贿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十九、行贿罪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行贿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二是介绍贿赂罪只限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三是介绍贿赂人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介绍贿赂行为和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不顾职责的程序和宗旨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其职责应当履行的义务。

[1][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