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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三)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21、甲与乙通过网上聊天后,约在某咖啡厅见面。见面聊了几句后,甲的BP机响了,同时声称忘了带手机,于是借乙的手机打电话。甲接过手机后(有时被害人的手机可能就放在桌上)装着打电话的模样,接着声称信号不好而走出门外,趁机逃走。这种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22、甲没有返还的意图,却隐瞒真相向乙借用轿车,乙将轿车交付给甲后,甲开车潜逃。乙只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诈骗罪。

  23、丙将自己的财物委托给乙保管,其间,丙给乙打电话,声称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财产。偷听了电话的甲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将自己占有而归丙所有的财物交付给甲。处分财产的乙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事实上占有了财产,但这并不影响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4、B进入地铁车厢后,发现自己的座位边上有一个钱包,于是问身边的A:“这是您的钱包吗?”尽管不是A的钱包,但A却说:“是的,谢谢!”于是B将钱包递给A。由于B并没有占有钱包的行为与意思,所以他不可能处分该钱包,故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视钱包的性质认定为侵占罪或盗窃罪。

  25、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在这种情况下,对甲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26、10余人参加小型会议。散会前,被害人B去洗手间时,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时B仍在卫生间,清洁工C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A发现B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C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C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A,A迅即逃离现场。在本案中,清洁工C没有占有B的提包,他也不具有处分该提包的权限或地位。换言之,C是A盗窃提包的工具,而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人。因此,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27、乙委托甲将一贵重物品从北京带给广州的丙,甲将该物品带至广州后,见到来车站接自己的丁时,直接将该物品转移给丁所有。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28、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29、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30、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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