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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解析4(3)
www.110.com 2010-07-10 10:01


  【辨析】《办法》没有要求到国外应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这种规定,有利于工伤职工在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工伤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也会降低国内工伤认定机构的工作成本和工作量。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形成,世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外出施工的队伍越来越多,及时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应该是主动去做的,特别是在发达国家施工,发生伤害时,治疗费用往往相对很高,在当地投保的话,就会减少国内在这方面的开支。如,在美国做一次直肠手术,有时高达8万美元(60多万人民币),而在国内大多只是几千元人民币的事情,国外发生费用国内结算,相比之下就难得多、亏得多了。     
  50.《条例》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新增条款】     
  【辨析】此条规定,一是可避免工伤职工重复享受工伤津贴,二是新老伤情一并进行重新鉴定,总体而言是合理的,能够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但是也可能出现另一种现象,即原先认定的工伤等级较低,然而,由于伤病恢复得很好,当身体另一部位受到较轻伤害时,重新进行鉴定,就可能出现新的伤情级别高于原来的等级,因而,出现伤残津贴下降的现象,这就显失公平。     
  51.《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订。【新增条款】     
  【辨析】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可以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高效的救治。如,可以在不用交住院押金、预交手续费等情况下,先行抢救治疗,遇到需高昂费用的手术时,也可以顺利施行,这样就能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既方便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到签约医院救治,也有利于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确保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具备良好的服务质量。     
  52.《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新增条款】     
  【辨析】这虽然是经办机构的一种职责,但是因为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经办机构就可能及时合理地划拨费用,减少多划或少拨的现象,这对用好工伤保险基金很为关键。     
  53.《条例》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新增条款】     
  54.《条例》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新增条款】     
  55.《条例》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内容修改】     
  56.《条例》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新增条款】     
  57.《条例》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新增条款】     
  【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条辨析】这些新增、修改条款,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于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公正使用,避免乱用、滥用、特别是挪作他用,充分发挥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较之《办法》具有更大的保障作用。     
  58.《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内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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