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次性了断的职业病如何处理?
——林德生诉华源化工设备公司案
【问题提示】
不能一次性了断的职业病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林德生
被告:华源化工设备公司
林德生原系华源化工设备厂职工,后因该厂改制被并入华源化工设备公司。从1991年7月至1997年6月,林德生在化工设备厂从事喷沙工作。1999年12月,经省职业病防治所诊断,林德生患111期矽肺,遂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其间,公司按月发给林德生部分工资,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林德生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销均由其妻郑柳办理。
2000年7月,林德生所在公司进行改制。公司考虑采取一次性补助的形式解决患职业病职工的安置问题。2000年8月31日,该公司拟定了《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补助安置协议》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协议明确向林德生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0000万元和退职补助金2250元,林德生之妻郑柳在上述协议上作为乙方签名,林德生之弟亦一同签名,当日郑柳就取走工伤补助金及退职补助金合计72250元。同年9月21日,郑柳又在另一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上代表林德生签名并取走一次性退职补助金3330元。从2000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
林德生继续在病中煎熬,经向医生了解,职业病往往是较难治愈的疾病,患者后期维持治疗费用相当高。如果林德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很快就会用完,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有关法律工作者也提醒林德生,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2001年12月25日,林德生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期间,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托,鉴定林德生伤残等级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林德生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时效,故裁决驳回林德生的工伤待遇申请。
判决:
林德生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柳以林德生的名义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助协议,领取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无权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判决驳回了林德生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林德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患职业病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后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先行治疗,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作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工伤职工自愿的情况下,可与企业达成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相关协议。本案中虽然公司与林德生之妻郑柳就林德生工伤待遇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协议,但因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对林德生的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因此双方并无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的客观事实基础。而且,郑柳并不识字,其对林德生的工伤性质、伤情严重程度缺乏充分的认识,无法对林德生的伤情发展作出正确预测,故公司与郑柳签订的协议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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