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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5)
www.110.com 2010-07-10 11:32

    三、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在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足以保护受害方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方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都是为了更方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但有着明显的区别:

    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无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责。而适用无过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如在无偿的民事行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自然不存在责任的大小及轻重。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用。而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用。

    四、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管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均须因果关系成立对方才承担民事责任,自然非常关键,但民事法律渊源中对此尚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依据专家学者的论述,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条件说、原因说   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目前各国通说认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就是依一般观念确定因果关系,对这一因果关系应作宽范的、牵连的、偶然相关联的理解,不必象认定刑法上因果关系那样严格,笔者对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本人所要讨论的是径直作为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简便方法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归则原则来对待。

    有这样一个案例:黑龙江首例“气死人”案,周、刘二人吵架,张将其劝开,之后刘对张辱骂,张死亡,因张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刘的过激行为是导致张综合性发病的诱因,法院判决,刘赔偿1.5万元。该案的判决说理和法官答疑就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考虑的,系“诱因”导致死亡,并未认定刘某主观上对张某死亡具有过错,如非要从故意还是过失的心态进行分析,则刘某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就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否则就是意外事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都不是很好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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