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食超市出售的变质食品 能否获精神损害赔偿?(3)
www.110.com 2010-07-10 11:38
附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附2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销售伪造的或者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附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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