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是驾驶员,也不是小车的使用者和实际所有人,只是挂名的名义车主,酿成车祸依旧不能免责。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一宗特殊案例。
10年前挂名的名义车主,10多年后该车撞死一对夫妇,名义车主卷入一场80余万元的高额索赔案中,最后法院判决,名义车主对42万余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稀里糊涂成为被告
2006年年中,中山市民王某突然接到法院开庭的传票,他感觉非常奇怪。在法院法官的启发下,他才想起,十年前镇里成立一家搬运站,但经营方式为个体工商户,镇里决定由一名干部挂名担任经营者。
由于刚成为一名村委会干部,王某自告奋勇,用身份资料办理了该搬运站的工商登记。之后几年,该搬运站承包给他人,作为挂名业主的王某并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报酬。
小车撞死一对夫妻
2005年10月30日,家住中山三乡镇的关某和妻子阮某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朝上班的工厂开去。当摩托车行至中山三乡塘敢市场前时,夫妻俩将摩托车停在马路中间双实黄线上等候,突然,一辆小型客车从他俩身边快速驶过,因刹车不及,撞上摩托车将夫妇二人双双刮倒在地。
随后,两人又被一辆白色商务小客车从身上碾压而过,夫妻俩当场毙命。
死者家属索赔86万
事后,白色商务小客车仓皇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和逃逸的白色商务小客车,分别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关某夫妇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后,死者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及阮某的父母将小型客车的实际使用人朱某、当日的肇事司机高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因为小客车属于搬运站,登记车主为王某,王某也被一并告上了法庭。
死者家属总共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65793元。
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中山市法院经过审理,最后确认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方的损失为527322.78元。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白色商务小客车逃逸,无法查清其身份情况,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搬运站一方连带承担。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高某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他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赔偿款427322.78元,被告王某对被告朱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法院:王某属肇事机动车一方
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肇事车辆虽然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均不是登记所有人王某,但是王某仍然属于肇事机动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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