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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为侵犯人身自由权行为(2)
www.110.com 2010-07-10 11:26

 

 


三、本案的具体分析

 

 

本案中,被告私自移走父亲的骨灰盒予以藏匿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同父异母之兄-----原告对父亲的的瞻仰、祭祀的利益,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去达到寄托哀思的愿望和目的。这种行动和意志的自由就是因被告的行为而丧失的,是被告侵权损害事实的直接结果;其次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以及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其三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移走其父亲的骨灰盒并藏匿,无非是想与自已的母亲合葬或故意不让原告瞻仰、祭祀,显然存在故意。事实上被告在行使自己自由权的时候,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自由和利益,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因此,被告的行为具备了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

 

 

四、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赔偿数额的认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因侵权致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精神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一般以其心理和生理的感受性为基础,当然在这里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故适用时要慎重、从严,需要法官以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和道德观念作为标准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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