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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几种特殊情况的法律保护(3)
www.110.com 2010-07-10 11:16

      (三)遗像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民法通则》施行以后,某当事人投诉法院,称其父遗像被肖像烩制个体户用于广告,要求法院判令该个体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公民死后,其遗像能否以肖像权被侵害而由其家属要求法律保护?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至死时终结,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利,亦应随该公民死亡而自然消失。因此,遗像就不能作为肖像权而请求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像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我国习俗有其特点,死者与其家属的利害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可分的,故未经死者家属同意而利用死者遗像做广告或作其他侮辱性使用的,家属自然会起来抗争,但对遗像肖像权保护期限为多少年,尚有待研究。

      本文原则上同意第一种意见,即遗像不能以肖像权被侵害而要求司法保护。但遗像又并非一概都不受法律保护。首先,遗像版权如系死者所有,其死后,该遗像的版权权益,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在他人擅自使用时有权起诉,但这只是从版权被侵害的角度提出法律保护。如联邦德国版权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订购而创作的肖像被画者有同样的权利,他死后权利属于其家属所有。这样就解决了一个保护期限问题,即版权法保护期限也就是这类遗像权利保护的期限;其次,如遗像被丑化或诋毁使用,影响了其家属的名誉,死者家属(主要是继承人)可以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而起诉法院。由于前述原因,父母的声誉对其子女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反之亦然),因此,对遗像被丑化等,我们从司法上予以必要的保护,亦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肖像权保护除以上3种特殊情况外,对因国家政府要员、社会名流等肖像被营利性使用,也应与一般公民权被侵害予以区分,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均采取“不保护主义”。此外,对因司法、治安等工作需要而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了其肖像的,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肖像人也不能为此而主张肖像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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