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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补偿金(2)
www.110.com 2010-07-10 10:29

 

  本案中关于合同终止的约定虽然名为“终止”,但并不符合劳动法第23条关于终止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劳动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条件应当符合什么样的要求,劳动法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主要是基于客观原因而产生的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从劳动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看,必须是有某种解除合同情况的存在,而不能仅仅是程序性的通知。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第11条约定的并不是条件,而是双方为实现不再履行合同所需要遵守的程序性事项。被告履行了该约定,实际是实现了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目的。从本质上看,这不是符合劳动法精神的终止合同的条件。

  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为规避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在其单方制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合法的终止条件,如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再如本案中将程序性事项约定为终止条件,这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意见》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其第20条第二款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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