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诉肖福贵、王翠花侵犯监护权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0 15:44
侵害监护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剥夺他人监护权的,应立即予以恢复。未经监护人同意把被监护人置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应当恢复原监护关系状态。
(2)赔偿损失。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本案二被告在被监护人李亮有生父作为监护人,且生父的监护能力没有丧失的情况下,在领走李亮后拒不送回,实质上是侵犯了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使监护人不能实际行使监护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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