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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平双诉张道明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5441号

   原告曲平双,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16委101组82号。
  委托代理人黄子珍,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村夫,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道明,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北京市金彩又一村信息咨询工作室业主,住湖南省汉寿县西岗镇沙包村5组。

   被告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自由路翻身社区三(1)队综合楼6楼B。

   法定代表人陈学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长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莲花山鄂州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余治明,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平双诉被告张道明、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网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平双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子珍、黄村夫,被告张道明,被告企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长军、余治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平双起诉称:2006年4月25日,原告与企网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彩票网站建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企网公司进行软件的程序开发,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建设互联网站。被告企网公司应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程序开发、域名注册、网站建设、ICP备案以及网站后期维护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所有,被告企网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软件的源代码转让他人。现原告发现被告企网公司向包括被告张道明经营的网站在内的多家网站销售原告应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张道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该软件,亦构成侵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张道明和企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软件,在企网公司的网站上共同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企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0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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