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司机驾车途经青海省境内时,两名警察拦车后上车乘坐。几分钟后车祸发生,乘车警察一人死亡,另一人受重伤。
死亡警察家属提出,死者乘坐车的驾驶员及车主和该车管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涉案车辆是被警察以“警”谋私搭蹭车,还是因公征用执行公务?
甘肃省律师张爱民接受民事被告的委托,跨省上堂,给这起全国首例警察搭车发生车祸而引发的跨省赔偿案“找”说法。
今日,我省律师张爱民及其来自我市的三名民事被告,因为这起历经青海省两级法院的三次审理、全国首例特殊人身案,再次在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法庭的调查审理。
那么,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会演变成如此错综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到底谁该为死亡警察的“后事”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事件经过:警察搭车后发生意外
今年25岁的张能贵,是我省皋兰县忠和乡水源村人,受雇于同村人刘宗臣,给刘的康明斯货车(车号甘A—22809)当驾驶员。
2004年8月10日凌晨6时45分许,他与副驾驶员和往常一样,运送货物途经青海省境内。行驶到该省乐都县附近时,他远远地看到公路边有人在招手。于是,他将车速减慢。此时他看清楚在公路边招手示意停车的三人中,有两人身穿警服。当张能贵将车停下后,其中一人向他出示了证件,证件上的名字是杨海平,单位是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杨海平等人没有说明理由,只提出上车要求后,张能贵便让杨海平及另一名身穿警服、叫俞某的人上了车。此时,驾驶室内只能乘坐三人的货车上,已超员一人。上车后,杨海平只说了将他们送到某地后,两名警察就再未说话。
6时50分许,张能贵驾车由东向西行驶到乐都县峰堆路口,进入109国道1898公里+ 400米处一个转弯处时,他突然发现一辆摩托车急驶而来,瞬间便和他的车发生了刮擦。为了避开这辆摩托车,张能贵本能地急打方向盘,不料车却驶向了路边,将路北侧候车的郝某撞倒后,又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上……
事故认定:车祸谁负责任?
“8·10”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乐都县交警、医疗等部门紧急赶到现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张能贵车上的人,除杨海平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他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俞某则受了重伤。
乐都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乐公交字2004第(080)号]认定,青海省乐都县峰堆乡下李家村人、今年40岁的摩托车主李伍林,无证不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并捎带其妻和女儿超员载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是“8·10”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者。张能贵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通过叉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李伍林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能贵承担次要责任,涉案的其他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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