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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事故 首例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李伍林提起公诉后,乐都县人民法院以李伍林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承担死者亲属赔偿金中的60%,计8.7万余元。 

一审焦点:死者家属提请民事赔偿

然而,此案一审时,死亡警察杨海平的家属,把车主刘宗臣和该车管理单位、兰州市某车行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诉成了共同民事被告。

 
 

那么,警察乘坐涉案车辆,是以“警”谋私强行搭车,还是因执行公务而将涉案车辆征用?此案庭审中,一纸出自公安机关的证明把此问题推向明朗。在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写明,该单位干部杨海平同志系因公牺牲,并注明单位给其家属的丧葬费还未领取。针对这一证明,刘宗臣提出,杨海平是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强行拦坐涉案车辆,由此车辆已由民事行为转化为公务行为,作为公务用车出了车祸后,其不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该车的损失费应由被征用单位———公安机关承担。

一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民事原告人提出由张能贵、刘宗臣赔偿部分损失费的请求合理,应该给予支持。兰州某车行作为涉案车辆的管理单位,应承担垫付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张能贵承担杨海平亲属赔偿金中的40%,计5.8万余元;车主刘宗臣和兰州某车行应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重审:货车司机要赔偿

此案一审宣判后,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诉。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一审判决中对刑事部分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对被告人李伍林量刑适当,但一审对民事部分的审判程序违法。据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并将民事部分发回重审。

此案重审时,张能贵拒绝赔偿;兰州某车行认为法院应该杜绝“挂靠车辆肇事,公司买单”的错误做法,应依法驳回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刘宗臣则坚称死者杨海平身着警服搭乘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属于公务行为,且其在车内已有两人的情况下,仍与俞某强行上车。由此,杨海平的损失应由其单位进行赔偿。

法院重审后认为:刘宗臣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营运费的受益人,兰州某车行作为涉案车辆的管理单位,均应在此案中与张能贵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并据此作出重审的民事判决结果:李伍林和张能贵按照六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张能贵、刘宗臣、兰州某车行互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刘宗臣、兰州某车行再次上诉到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受理后,定于今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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