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见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主要包括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抚养的义务以及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部分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的所有权承认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这表明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建构并不违反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一方因此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归于个人财产。
另外,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之债,而我国法律是承认夫妻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特定的侵权之债。这是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法律保护,当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当事人通过提起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这种方式,还可以直接有效地震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三、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意义
综上所述,实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在我国是有一定意义的。
(一) 我们施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不仅有制裁,
而且有补救措施。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 我们实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同
家庭暴力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间违法行为发生,增进社会安定团结。
(三) 我们实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有利于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随着夫妻间侵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强化了夫妻间的互敬互爱、相互扶助等道德准则。增强了夫妻间的道德观念,提高了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从而加速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构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建构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但鉴于夫妻间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特殊性,我们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应从主观上提高认识,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出发,确实保护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实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以人的生命、健康为客体的权利。生命是公民本身存在的前提;生命权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独立人格的保证;身体健康是公民进行卓有成效的民事活动的重要条件。所以,生命健康对于人是最珍贵的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我们应把保护此权利放在首位。不能因为公民身份关系的变化,或者因为结婚而淡化此权利。
其次,我们在执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因夫妻间的财产较为特殊,有的夫妻间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由侵害人掌管;有的分别由夫或妻部分掌管;有的由被害人掌管。不管由哪一方掌管,侵害人都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赔偿的财产,笔者认为,应当这样执行:能够执行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应当执行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的,应当从侵害人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清是夫妻哪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应当执行。但是,受害人的损失获得赔偿后,受害人就以此财产是其个人财产,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再次起诉侵害人给付属于自己财产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是给予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财产关系的复杂性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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