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来说,最高人民法院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其第四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不少人对“举证责任倒置”有很大误解,以为“今后病人打医疗官司容易了,可以不用举证,举证是医院的事。”一些医务人员也沮丧地说:“今后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利就要败诉,这医生太难当了,医院的压力太大了。”
把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说成是单纯“由医院举证”,患者一方“无需举证”,这实乃误解!它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本意相距甚远,也有违民事诉讼的基本常识。如果遇有医疗侵权纠纷的患者按照这种理解去参加诉讼活动,那可真要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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