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确定的不重复性。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即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相应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也不绝对,在有的民事案件中,也许会存在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的举证责任,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对同一主张或者同一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主张或者某一事项承担了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应该对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同一主张或者同一事项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重复是不应该发生的。
9、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性。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证成功,就是说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那么,法院就会也应该支持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主张,维护其合法权利;或者提供证据充分证明了某一事项,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某一事项,那么,法院就会免除其法律责任。如果举证不能,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其提出的主张就不能成立,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主张;或者不能免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的差异。
举证权利和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举证权利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之一。虽然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都与民事诉讼密切相关,都是法定的,但是,举证责任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之一,不能把举证责任混同于举证权利。
两者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
1、举证权利可以放弃,并且放弃举证权利的当事人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举证责任是义务,谁不履行举证责任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要因此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
2、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进行分配,是有审理案件的法官依法进行分配。而举证权利不需要进行分配,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3、举证责任在具体的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一般是有一方当事人来承担,或者主要的举证责任是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来承担的。特别是对某一主张或者某一事项的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来承担。而举证权利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对同一主张或者同一事项,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举证权利,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4、举证权利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平等的,不存在对哪一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区分。而举证责任是诉讼义务之一,是由单方当事人来承担的,一般来说,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绝对是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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