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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定鉴定人出庭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9 10:14

  事实上,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几乎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

  在英美,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主要是通过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进行。在英美证据法中,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在承担出庭作证义务方面与普通证人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差异。例如在美国,鉴定人一般要由控辩双方传唤出庭作证。在法庭对其鉴定人资格加以审查、法官同意其担任专家证人之后,鉴定人首先要接受传唤方的主询问,接下来接受反对方的反询问,并可依案件情况接受若干次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在法官自行委任鉴定人的情况下,鉴定人的资格也要经受控辩双方的审查和质疑,并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鉴定人在法庭上一般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各方的询问和质证,就自己鉴定结论的疑点进行辩解。在不少情况下,如果控辩双方就同一问题都委任了鉴定人,那么法庭审判往往就会成为对立专家证人的科学技术观点之论战。当然,与一般证人证言一样,有关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受到传闻规则的制约: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而不能由某一方仅仅提交鉴定结论,否则法官可以直接将其鉴定结论排除于法庭之外。但在法定例外情况下,鉴定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而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在大陆法国家,鉴定人与一般的证人一样,都必须亲自出庭作证,接受法官、控辩双方的提问。根据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法官必须亲自接触证据的最原始的形式,并按照言词和口头的方式实施诉讼行为。因此,对于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要传唤这些证据的提供者亲自出庭作证。例如,在法国,鉴定人应在宣誓以自己的荣誉和良心协助公正审判以后,当庭宣示他已进行的技术鉴定的结果;审判长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检察官、当事人或其律师的要求,向鉴定人提出任何有关鉴定的问题。在德国和意大利,对鉴定人的询问一般要适用与询问证人相同的法律规则。

  无论是英美还是大陆法国家,鉴定人都不具有官方人员的地位和背景,而只是接受控辩双方或者法官委任,帮助事实裁判者确认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人。即使是在法国、意大利等国被列入鉴定人名册的专家,也不过是普通的专家而已。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协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判。在这一点上,鉴定人与证人几乎没有什么两样。因此,对于实施鉴定并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一般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或者令其承担有关费用,甚至采取其他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与此同时,西方各国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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