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诉讼鉴定人的义务 >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www.110.com 2010-07-28 16:34

  内容摘要] 鉴定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度充当的是法官辅助人角色,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种普遍做法,但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使得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向“专家证人”演变,鉴定人出庭成为必要。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规范中,应当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性,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则和权利保障措施,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 鉴定人; 专家证人; 出庭作证; 交叉询问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作为集中展示证据的庭审过程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公开的庭审中,要使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控辩双方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并进行质证,例如物证的辨认、证人的交叉询问,都是其不可缺少的环节。在科技时代,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证据种类,其发挥的证明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也“千呼万唤始出来”,开始从后台走到了前台。

  一、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从法官辅助人到专家证人

  由于文化背景和诉讼模式的差异,鉴定人在不同国家的诉讼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一般都把鉴定人和证人的角色明确区分,能在诉讼中作为鉴定人的一般是少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在各种行业中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的人,是名副其实的“专家”,鉴定被认为是“帮助裁判者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活动,被认为是司法权的一部分[1]。概言之,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往往被视为“法官辅助人”,诉讼地位比证人要高。而在英美法系,鉴定人则被认为是一种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和女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殊或专有知识的人”,[2]它与普通证人(lay witness)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知识技能,而在诉讼地位和作证程序上,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在英美法系,鉴定人被视为控辩双方的证人。我国法律只规定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但鉴定人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尚待考察。

  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国的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接近,呈现的是职权主义(或者说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架构。在刑事程序的控制方面,法官的作用极其突出,他可以主动调查证据(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他可以依职权指派、聘请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第八十八条),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第一百零九条),在庭审中,审判长可对鉴定人进行发问(第一百一十五条),在庭审结束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第九十条)。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第五十八条),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基本上由法官控制着鉴定人的诉讼活动,当事人与鉴定人的联系甚微。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法官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缺乏认识,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独立的判断,在诉讼中不得不依赖于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其鉴定结论往往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由于鉴定人受法官的指派或聘请,在工作中与法官的联系比较紧密,在存在庭前实质审的程序下,其鉴定结论无形中受到法官预断的影响,造成“证据不足,鉴定来补”的现象。因此,在原来的刑事诉讼制度下,鉴定人与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鉴定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被法官采纳,实际上鉴定人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官的知识缺陷,充当的是法官的“辅助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