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施忠明一案引申开去──审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根据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根源,结合个案审判经验,笔者认为,审理相关案件应确立如下基本思路:
(一)注重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标。
农村改革以来,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一直是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往“三农问题”的解决大多是在多重政策目标之间寻求平衡,其他利益往往优先于农民利益。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走向全面小康、营造和谐社会的最大瓶颈。2002年以来,中央对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政策立足点发生趋势性变化,农民的利益被置于空前重要的位置,其他利益都渐居其次。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擅自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侵害农民承包土地利益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当前土地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就此,笔者认为:审理相关纠纷时,应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标:既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要处理好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尊重和保障农民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应严格把握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以中央政策为依据。
我国
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各有不同,而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原则性强,这就需要各地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实施办法,但不能因此成为以地方政策对抗中央政策的借口。就此,笔者认为:审理相关纠纷时应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以中央政策为依据,各地按照自身情况制定的“土政策”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对于违反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本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以及中央政策基本精神的,应当认定无效。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
我国属于“地少人多、耕地贫乏”的国家,人均耕地仅1亩多,我国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提高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由此形成的分散种植已严重影响了农业机械化和规模化,正逐渐制约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故农地的适当流转和集中耕种能降低耕种成本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使更多的农村生产力得以从农地中解脱出来,从事其他经营,对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是十分有利的。从提高生产力角度而言,农地的流转和集中更符合效率原则。当然,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农户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防止一味求大而牺牲农民利益。就此,笔者认为:审理相关纠纷时,要遵循公平原则,但同时也要考虑如何更好地提高农村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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