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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
www.110.com 2010-07-05 17:35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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