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管理 > 土地转让 >
未办理相应手续,土地转让无效
www.110.com 2010-07-05 17:24

[案情介绍]
1992年11月16日,被告深圳市X X艺术装饰工程公司气
第三人X X镇X X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协议书》,约
定:第三人同意划给被告110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00元,
共计275万元,该地的使用功能为兴建18层以上商品住宅综合
楼,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内,被告即把购地款+次性付给第三
人,等等。次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合作合同
书》,约定:被告将经宝安县国土局批准,合法取得的1100平方
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每平方米2750元,总价
款计3025000元,其中275万元由原告直接汇到X X镇政府,作
为支付该土地的原始地价,土地使用权50年,土地用途为兴建
18层以上的商品住宅楼,等等。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
于当天出具了一份《付款委托书》给原告,原告即于1992年11
月20日按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275万元给第三人。此后,原告
又于1993.年1月4日支付27.5万元给被告,被告收款并给原告开
具了发票。被告于1992年12月7日为原告办理了一份以原告作为
用地单位的宝安县私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一份
《宝安县居民(私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原告发觉不妥
即要求退款,并于1995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地产
转让行为无效,退还302.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深圳市X x艺
术装饰工程公司辩称,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因第三人违反原定
协议造成的,该公司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第
三人陈述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与我方无关。我方与被告签订
土地使用协议,因被告根本没有付款而作废,本案应由用户补办
手续,使非法转让行为合法化。另查,本案被告约定转让给原告
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告转让给原告时应依法办理批准
手续。
处理结果如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约定转让给原告的土地属农村集体
所有土地,未依法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故其与原告签订的
《房地产合作合同书》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对此,主要责任在于
被告,但原告也有过错。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其付
款275万元给第三人系根据被告的委托付款,故原告付给第三人
的275万元也应由被告返还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与原
告无关,应另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
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与被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