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各法实施细则
2、《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4、《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5、《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
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
7、《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
8、《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64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
1、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记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3、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的,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已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已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申请材料:
1、《光盘复制经营许可证》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5、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注: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外经贸部门提交上述文件,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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