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资企业法 > 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www.110.com 2010-07-31 16:45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管理部门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审批管理部门。

  (二)审批权限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以及经商务部批准已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的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审批事项经委托,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2、商务部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商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由商务部审批。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1、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