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
1. 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及其在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的说明;
2.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和股份公司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
3.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提供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国有资产出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以技术作价出资的,须提供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注册地址及场地使用证明;
6.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湾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 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8. 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9. 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0. 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 外国投资者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提供在华投资情况;
12. 设立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通知书;根据专项规定涉及特定行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13. 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批复(生产性企业及非生产性企业涉及用地及环评的项目);
14.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5.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二、增加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
(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
1. 企业增加投资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董事会的外资企业提交执行董事签署的文件);
3. 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或重订合同、章程;
4. 验资报告(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附近期一期的财务报表);
6. 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增资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董事会决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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