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呈报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批准后,投资各方才能进行以项目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2.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在项目初步申请报告经政府审批机关书面答复同意后,即可呈报正式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审批程序细则
一、设立程序
选择投资合作者→签订合作意向书→审批项目建议书→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审批可行性报告→审批合同、章程→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等。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二、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三、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五、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六、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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