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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格式)(2)
www.110.com 2010-07-31 17:20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可设董事会,也可设法定代表人,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外资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方针;

  ——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

  ——决定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决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修改外资企业的章程;

  ——决定外资企业停产、终止、分立、合并;

  ——决定聘用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决定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

  ——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法定代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任期为——年,由法定代表聘请。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任命部门经理;

  ——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行使法定代表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设工程师、会计师、由法定代表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程师负责外资企业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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