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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10 21:49

  共同共有财产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性分割、拍卖等处分性措施,并不等于执行法院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执行,以清偿债务。笔者认为,对被执行人在某一共同共有财产中享有的应有部分可以执行,但应先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只要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不管是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出,还是执行人员自己发现,负责执行该案的执行人员都应将这一情况及时报告,并要求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或诉讼的方式分割该共同共有财产后,再予采取包括拍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措施在内的执行行为。

  所谓通过听证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时,由其主持召开听证会,通过召开执行听证会的形式就该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再由执行机构对该分割后的、由被执行人享有的应有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对于通过听证发现或在听证前即发现,该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法分割的,或被执行人、其他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则可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需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方能执行的,应先暂缓或停止对该共有财产的执行;所谓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时,应先暂缓或停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该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执行机构根据审判庭的分割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提起,可由申请执行人依照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程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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