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有恒产者有恒心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物权法草案7月10日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一旦时机成熟,物权法(草案)就由纸上的“条文”,一变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规范”了。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尤其是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来说,什么是物权法,它有什么作用,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即使是对于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而言,由于所从事的具体工作领域的差异,对于物权法意义的了解也可能是不全面、不深入的。因此,在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前,极有必要认真地学习物权法、大张旗鼓地宣传物权法,做好迎接物权法出台的准备,以便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与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同的是,学习物权法、宣传物权法首先应当从学习、宣传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入手,而不是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入手。那么,什么是物权法呢?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物权”,因为,说到底,物权法实际上就是关于“物权”的法律;而要弄清楚什么是“物权”,就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因为所谓“物权”无非就是关于 “物”的权利,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物”的权利;而且,物权的体系乃至物权法的体系,主要就是依据人们对“物”的认识与分类而建立起来的。

  民法意义上的物,与日常生活语言中的物,其实距离已经不远了,它主要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而有体物又是指具有形体、占据空间,并能够为人感知的物。因此,人力无法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以及没有经济价值的物,如空气等,虽是生活意义上的物,但却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都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可见,民法意义上的“物”,只是生活意义中“物”的一部分。解决了民法意义上的“物”的概念以后,那么“物权”就是指“人”直接支配其“物”并从中获取利益、享受价值(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权利;物权法就是规范物权的类型与内容(人们可以享有哪些物权,它们的内容各是什么)、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怎样才能取得物权、转让物权)、物权的行使与保护(如何支配物并从中受益、回复救济受到侵犯了的物权)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由于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而物权又是人对于该物的权利即支配物并实现其价值的权利,物权法又是规范物权的法律,因此物权法首先是一部财产法,即规范财产关系(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关系)的法律,此其性质之一。由于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关系又可以引申出排斥他人妨碍、侵犯该支配利用关系的关系,因此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关系即物权关系在深层次意义上又不仅仅是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关系,而进一步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享有、行使物权和尊重他人物权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只存在于平等的主体之间;对于来自于公共权力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发生的对“物”的征收与征用,从而对于原来物权关系的妨碍与破坏,物权人是不能排斥的,因此规范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享有、行使物权和尊重他人物权的关系的物权法,主要的又是所谓的私法,即平等关系法,此其性质之二。

  物权法的以上两个性质,足以说明了它是一部事关百姓生活的法律,是一部“老百姓”——实际上,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关于确认自己的财产(物)、支配自己的财产、保护自己的财产的法律。正是借助于物权法的这种对财产的确认(归属)关系、支配(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的规范作用,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才能建立起信心,才具有一种安全感,才能内在地迸发出创造财产、争取自己财富最大化的冲动与激情,这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而每一位社会成员财富的增长,也就是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每一位社会成员财富的最大化之时,也就是整个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之时!因此,物权法首要的直接的作用就是确认财富、保护财富和创造财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