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三出”看典权(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出于以上四点考虑,我极力主张《物权法》应当规定典权。我们说,尽管“三进三出”的说法有些夸张,但是典权在《物权法》中已经两进两出了。我劝立法机关还是要好好斟酌,看到《物权法》规定典权只有益处,没有害处。既然如此,干吗非要叫劲,非得把典权清理出物权体系,将这个土生土长的传统的物权制度扼杀而后快呢?因此,我说《物权法》对典权应当“三进”,而不要再“出”,就会给人民一个既新又旧的物权制度,使人民在物权法的规定中又有一个可以自由利用的空间,岂不是更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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