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在享有和负担地
www.110.com 2010-07-10 17:16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正常情况下,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招标、划拨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设立地役权。因此,本条规定的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包括两种情况:
1.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甲地和乙地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两地相邻,因地理位置的不同,甲地缺水干涸,乙地上因有一片湖泽而地质肥沃。甲为了给自己的土地浇灌,早在10年前,甲就与乙在乙地上设立20年的取水地役权,并进行了登记,约定在乙地上挖较宽的河道引水,并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10年后的今天,甲将土地承包给了丙,那么,这时的丙不仅是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享有到乙地取水的地役权人,因此,作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仍然可以继续享有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
2.负担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上例中,如果供役地权利人乙将自己土地承包给丁,那么,这时的丁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提供给甲取水的供役地权利人,因此,丁继续要为甲地负担剩余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
相关文章
- ·物权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享有
- · 物权法解释: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
-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 ·物权法(草案)名词解释-----抵押权
- ·物权法破产法等司法解释有望出台
-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
-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
-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
-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
-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
-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法律适
-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应承
-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无权占有人的返
-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被占有的不动产
-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
-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授权地方性法规
-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