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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唆犯对加重结果责任承担(3)
www.110.com 2010-07-14 09:45

    2、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犯。这种情形下,正犯与教唆犯对加重结果所持主观罪过不一致的有两种情况:(1)教唆犯持过失,正犯持故意。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间接故意和均不存在未遂形态。因此,在这种情形,正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而教唆犯则否,仅能承担基本犯的责任。(2)教唆犯持故意,而正犯采取了注意义务或对加重结果缺乏追求。这在概然性教唆或者选择性教唆时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如甲教唆乙不惜以一切代价包括以杀人为手段搞到一笔钱,而乙只采取了胁迫或者轻微暴力劫取了财物;再如甲雇佣乙携凶器报复丙,声称不管死活都行,结果乙只是用拳头教训了丙。上述两例中,甲均包含有对被害人重伤、死亡加重结果的追求故意,而加重结果未发生并非出于乙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恰恰是因为乙采取了注意义务予以了避免,或者并非乙自身所追求,障碍未遂何从谈起。而教唆犯虽是通过他人实现其犯罪意图,但被教唆者在被他人操纵、授意、唆使的同时并不失其意志自由,其对行为性质、行为方式等的选择,只要没有超过教唆范围,对甲来说就难谓违反了其本意,再说,乙在甲的教唆范围内实现了甲所教唆的基本犯行,犯罪目的不能谓为没有得逞,因此甲仅能与乙就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自无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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