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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2)
www.110.com 2010-07-13 16:27


  建立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律制 度,应当尽可能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保持一致,即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公约》第4条也重申了这一原则),采纳国际上已经被认可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比 如,关于赃款分享的问题,国内目前即存在不同的认识。“分享”的概念首先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提出,该《公约》第5 条第五款规定,对于毒品犯罪所取得的收益,缔约国依另一缔约国的请求采取行动时,可考虑按照本国法律、行政程序或专门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定期地或逐案 地与其他缔约国分享这类收益或财产或由变卖这类收益或财产所得的款项。按照该规定,对于有关犯罪所形成的收益(赃款),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可根据有关法 律或者协定进行分割。对此,我国在对外请求返还赃款的过程中,也时有被请求国提出分享赃款要求的情形。对于有些没有财产受害人的犯罪(如走私罪、贩毒罪、 以及相当一部分)产生的“犯罪收益”,对之进行“分享”一般不直接影响原财产所有权的权益,因而可以进行相应的分享,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按一 定的比例分割;但是对于有财产受害人的犯罪(如贪污罪),则不应进行“分享”。因此,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赃款分享的做法,这也有利于提高被请求国提供相 关司法协助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对于在请求其他缔约国给予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中发生的费用,请求国也应给予相应的支付。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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