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有些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一再请示关于罪犯在通常情况下需服刑几年才能考虑的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掌握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避免各地发生不一致现象,确定一个在通常情况下的最低服刑期限,由内部掌握,是有必要的。在法律没有新规定之前,我们认为:公安部1953年的指示中规定的二年的期限仍然应该遵行。这样规定也和死缓罪犯减刑的最低服刑期相一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今后,在通常情况下,对无期徒刑罪犯看他在改造中的表现考虑减刑,应以劳动改造满二年为最低服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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