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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
www.110.com 2010-07-13 12:0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2月11日〔74〕赣法字第31号《关于在拘押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刑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报告上所提的意见,犯人判处刑期以前期间,不论发给工资与否,应予以折抵刑期,拘留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但此类案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又不尽一致,需报请省委批准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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