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解读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2)
www.110.com 2010-07-15 13:55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所在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人员明知上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而批准其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默许其继续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但是,对于不知道该人为患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不能视为准许。二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明知其违反规定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听之任之,放纵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如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都能随时随地通过多种途径向外界环境排出和扩散该病的致病性微生物,从而有可能感染接触过他们的健康人,造成该种传染病的传播。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病种限制他们的活动,规定他们患病或携带病原期间,不得从事某些易使该种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预防、控制传染病措施,包括对传染病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对易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执行职务时穿防护服装等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