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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条件有哪些?
www.110.com 2010-07-15 13:50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要打击的是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较大数额的财物的行为。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要求公司、企业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即法律规定禁止行贿人得到的利益,如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以推销伪劣产品等。如果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中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外的人员。
    3.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行贿的数额往往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行贿数额比较小的行为,可以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作为犯罪论处。因此刑法把行贿数额是否较大规定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多少财物为数额较大,属于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4.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单位的这种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犯本罪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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