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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罪名类型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4 15:43

综上所述,在本文所讨论的各种类型的罪名中,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由于是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具有显著的特点。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其他类型的罪名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对于1997年10月1日之前所发生的此种罪名所概括的行为,尽管19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但是由于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根本无法按犯罪来处理,那么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此只能认定为无罪。 对于本文所论及的除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之外的各种类型的罪名,由于他们总体上是解决此罪(名)与彼罪(名)的问题(当然不排除一些罪名在构成要件上的变化而影响犯罪的成立),在溯及力问题上也应有别于前者,即必须考虑其构成要件、法定型等的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来选择所适用的罪名。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再论述。
附图: 完 全 保留的传统罪名 传统罪名 修 正 的传统罪名 非完全保留的传统罪名 罪名 实质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 纯 正 新 罪 名 形式意义上的纯正新罪名 新 罪名 非 纯 正 新罪名

参考书目:

① 刘艳红《新刑法与罪名确立》 载丁慕英、李淳、胡云腾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584页

② 参见1997年3月6日王汉斌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③ 参见1997年3月6日王汉斌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④ 张作平《关于附属刑法的若干问题》载《刑法学研究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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