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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介入侦查阶段(2)
www.110.com 2010-07-13 16:46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三,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三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我相信,如果我们每个律师都能强化权利意识,敢于和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律师良好的执业形象,那么,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定能伴随着刑事辩护事业一起走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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