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斗殴重伤人属主犯领刑5年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因山林权属有争执,见对方村民上山采割松脂便觉不爽,黄某召集本屯村民将对方一村民打成重伤,以示惩罚教训对方村屯的村民,却因犯而被法院判处5年。
黄某是宁明县桐棉乡板油村村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黄某所在的屯与另一屯对“龙亮”(地名)山林权属一直存在争议。见对方屯村民经常到该山采割松脂,黄某于2008年8月18日晚召集本屯村民开会,商议要教训他们。次日5时30分,黄某组织村民持刀、棍等分成5个小组,分别守候在“龙亮”山路口。6时许,当对方屯村民米某骑摩托车路过时,黄某即下令“打他”。于是,守候在那里的村民立即用石头向米某砸去,米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随后又被冲过来的村民用柴刀朝头部和身上其他部位砍来。见米某倒在血泊中,村民才逃跑。经法医鉴定,米某构成重伤。
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因山林权属纠纷组织本屯村民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本案中起组织作用,属中的。该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黄某不服,以其未殴打米某不是主犯为由提出上诉,日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黄某所在屯与另一屯有山林权属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教训”对方。黄某召集村民殴打米某,并致其重伤,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虽未直接殴打米某致伤,但他在故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作用,因此应认定为主犯,要对造成米某重伤的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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