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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无力赔偿 国家补偿补位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亲人被人杀害,然而凶手被抓后两三天就死了,警方赔偿了凶手18万元。可是,我们亲人的死亡至今未得到分文赔偿……” 这是河北省曲周县村民曹某家的不幸遭遇。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害人因自身死,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提请属于加害人遗产范畴的赔偿。加害人获赔18万元,却因这个钱不属于遗产范畴,受害人家庭只能“望钱兴叹”。另一种情况是,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限制了受害人得到赔偿,因此在近年的此类重大刑事案件中,能得到有效赔偿的受害人家庭少之又少。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行的办法是实行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法律依据上看,“有损害就有赔偿”是公理,《》对此有明确规定;从现实需要看,许多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生活无着问题日益凸显;从国际上看,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了国家为受害人提供金钱上的补偿的基本原则,至今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另一方面,损害赔偿作为受害人愿意和解的重要前提,如果加害人没有能力赔偿,国家补偿还有利于缓解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对立情绪,力促刑事和解,充分体现刑事司法政策公平及人性化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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