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灭门案件基本案情
11月27日下午4时,北京大兴区清澄名苑发生了一起特大杀人案,14号楼3单元2层王美玲一家六口被发现死于家中,均死于利器,遇害人当中有王美玲、她的两个儿子,最小的仅为两岁,大儿子6岁,死者中公公婆婆,还有一名年轻女子,该女子是王美玲的小姑子。而遇害6人的户主李磊不知去向。
民警追捕
11月27日,北京警方发现李磊案发后已搭乘火车南下,很可能逃往海南。28日凌晨四时,三亚市公安局得到通报称,李磊可能乘坐北京到三亚火车将于当日上午7时许到达三亚火车站。然而,当火车上午七时许驶入站台后,抓捕民警并没有发现李磊的踪迹。11月28日17时50分,三亚警方将潜逃至三亚的北京大兴灭门惨案涉案犯罪嫌疑人李磊抓获。“80后”李磊初步交代,弑父杀妻灭子源于长期家庭积怨所致。
难道嫌犯没有来或是中途下车改换其它车辆进入三亚?鉴于案情重大,三亚市公安局调整部署警力,在进入三亚的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全市各宾馆、酒店全面排查布控。果不其然,临近中午,三亚警方终于获取一条重要线索,经进一步核实,证实李磊已在三亚汽车站附近某酒店开房。17时50分,抓捕时机成熟,民警果断出击,将刚从河西路一家休闲会馆走出的李磊摁倒制服。
供述灭门案动机
在三亚市公安局新居派出所,经过两个小时的突审,李磊的心理防线终于被突破。据办案民警介绍,长时间沉默后,李磊交代,从小父母对他管教非常严厉,结婚后妻子在家里又过于争强好胜,加上自身性格内向,长期的家庭积怨在心中累积,最终在11月23日晚上爆发出来。
据其初步供述,23日晚上10点,他在外喝了酒后回到家中,除了妹妹在玩电脑,其他家人全已睡着。累积在心中的杀人的念头极度强烈,于是他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先后将妻子、妹妹、父亲、母亲杀死,在将四名至亲杀死后,想到自己逃亡后两个孩子没人照顾,在客厅内坐了一个小时后,他再次举起了屠刀,将两个熟睡中的孩子捅死。
23日事发前的当天下午,李磊就已经购买好24晚8时从北京往深圳的火车票。杀了全家六口后的第二天,他搭乘该列车南下深圳,在深圳住了两天,选择坐长途汽车到三亚。
在逃亡途中,李磊由于背负着巨大的压力,每到一处都疯狂地挥霍,他说,一天就要花上万块钱。负责押解嫌犯李磊至看守所的一位民警说,进入看守所的大门时,这位连杀六名亲人的凶手的身体发出阵阵剧烈的颤抖。目前,李磊已被依法刑拘在三亚第一看守所,北京警方将押解其回京接受进一步的审理。
法律链接----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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