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卫生局原副局长宋文奇,因一审被判三年,三年。宋文奇提出上诉,15日该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庭审中,宋文奇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他愿意回到医疗岗位为人民服务。(11月17日《重庆晚报》)
贪官宋文奇因受贿罪被“判三缓三”,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服众”:收受贿赂3.7万余元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且还是缓刑。相比之下,如果是一个平头百姓盗窃了3.7万余元,就很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六到七年,且必须是移送监狱服实刑。
同样的非法所得,受贿罪要比刑罚轻得多,该知足了:盗窃3.7万元,损失的也许只是被盗方的3.7万元;而你因为掌握权力,受贿3.7万元给国家带来的损失也许会无穷大于3.7万元——“判三缓三”当是最好的结果了,你现在还想“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分明是挑战公众、藐视法律!——或许,这就是诸多网友一边倒跟帖驳斥宋文奇“为人民服务”论的理由。
受贿罪与盗窃罪量刑的“服众”不“服众”,这是《》研究的范畴,我们姑且不作讨论。笔者此处要指出的是,贪官宋文奇即使十恶不赦,但他在法庭上也有法律授予的相关权利;尽管有的论调令人大跌眼镜,但我们必须尊重他的最后陈述权。
如果一个被告在法庭没有自由陈述的权利,那么可以想像得到是多么恐怖的事情。“为人民服务”论不是宋文奇的创新,却是宋文奇的心声。平心而论,宋文奇本质上未必是坏的,否则也不可能做这么多年的国有医院院长和县卫生局副局长;受贿3.7万元的涉案金额相对其他受贿案来说也不是十分庞大,顶多算是“鬼迷心窍”、偶然“失足”。他想急于表白,“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愿意回到医疗岗位为人民服务”也能够理解。
宋文奇该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是不容置疑的。而我们其他公民,虽然也有对本案表达各自观点的自由,但却不能无限剥夺宋文奇的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我们要做的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法院要做的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真正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作为一个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的思考,伏尔泰的思想无疑是超越时代的。放在今天,这句经典名言仍然闪耀着其普世价值观意义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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