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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立案也应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期限的限制。这里的“立案侦查”是只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还是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立案侦查均适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立案侦查是只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不包括对犯罪事实的立案。理由如下:1.对犯罪事实立案后,在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后如果侦查出犯罪嫌疑人再进行追诉时,就失去了规定追诉时效的意义,同时行为人犯罪后自认为没有被发觉,自己不知道被立案侦查,以没有主动逃避侦查的故意进行抗辩时,也难以达到惩治犯罪的追诉目的。2.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里只规定了控告而排除了报案,说明刑法第八十八条的立案侦查是对人而不是对事。

  也有人认为,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立案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也包括对犯罪事实立案。1.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由此可以得出立案侦查既可以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查明其犯罪事实。法律没有对第八十八条作出特别的规定,认为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才能适用追诉期限规定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2.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关于此条规定有区别。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规定突出的是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1997年刑法修改为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把修订前仅限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措施后,扩大到了包括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只对犯罪事实立案的情况。3.实践中大量案件在立案后没有及时侦破发现犯罪嫌疑人而搁置,如果因为在过了追诉期后才侦破就不能再进行追诉的话,就会放纵犯罪,也会给侦查人员留下徇私枉法的空间。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立案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必须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是经过初查后排除了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可以立为刑事案件。立案本身就是一种刑事追究的诉讼活动,说明司法机关已经启动了法律追究程序,所以对立案后的所有案件都应是追诉时效的延长,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律制裁的是实施了犯罪事实的行为人,立案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而对其刑事处罚,无论对人立案还是对事立案,逃避追诉的主体最终还是行为人。

  如前所述,立案本身就是一种刑事追究的诉讼活动,如果对犯罪事实立案将来可能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犯罪事实进行立案的意义就会削弱。这还使人质疑,对犯罪事实的立案还算不算是对刑事追究的起点呢?笔者认为,追诉时效应该适用于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并立案,在超过追诉期限后,才不能再受刑事追诉。换言之,无论对事还是对人,只要被立案侦查都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作者为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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