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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死亡路过出租车被判赔钱
www.110.com 2010-08-16 17:49

来源: 东方今报 作者: 日期:09-01-10

一位老人站在路边,一辆出租车经过后,老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子女把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23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路过的出租车对老人倒地有“一定诱因力”,出租车司机和公司担责25%。

  昨天记者获悉,12月5日,省高院正式,决定重审此案。

  【案情】出租车经过路人倒地

  去年3月13日下午2时左右,郑州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郑州市康复中街有一名老年男子倒地。警方赶到现场后,赶紧打120将老人送到省武警总医院。男子姓张,65岁,张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心脏病发作合并脑震荡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获悉,当时张某站在路边,只有一辆郑州市大瑜出租车公司的车路过。交警部门认为,仅凭此不能证明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由于张某的子女和出租车司机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张某的子女遂将出租车司机和所属公司至法院,要求两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判决】司机和公司担责25%

  一审法院和郑州市中院审理后都认为,虽不能认定出租车司机对张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出租车从张某身边路过时,对其倒地有“一定诱因力”。根据公平原则,两家法院都判决出租车司机和公司担责25%,赔偿张某子女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6.4万余元。

  【律师】无侵权行为被判赔偿不合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决的案件。”律师赵万军解释,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必然客观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后患无穷。

  赵万军认为,本案使用公平原则有待商榷。因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明文规定: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只有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实际上是对适用公平原则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赵万军认为,没有侵权行为却判赔精神抚慰金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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