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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www.110.com 2010-08-16 17:59

"人肉搜索"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都有那些规定呢?最近有关“人肉搜索”出了几档子事儿。先是一位“新上海人”丁姓先生,由于在网上论坛发贴,言辞激烈地表达其对上海人的不满而犯了网友的众怒。10小时之内,这位白领的所有个人信息就被贴在了网上,第二天,其供职的公司就陆续收到大量骚扰和抗议的电话,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公司很快表示,丁先生已停职在家写检查,并可能会考虑解聘丁先生。另外,徐州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有关禁止“人肉搜索”的法律条例,明确禁止将他人的信息资料在网上公开,违法者将被处以,网络提供者按情节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面临吊销许可证和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人肉搜索”作为一个关键词进入法律可不是第一次了。想到2008年初的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被网友斥为逼死贤妻的某男王菲状告两个网站,指控其侵犯了的人身隐私权。网上铺天盖地的道德谴责和谩骂最终没有能够让法律的天平站到道德的一面:法庭判定承担法律义务,责令其赔偿一定费用。庭后,被告辩护律师表示,这个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今后舆论对于王菲之流的监督会大打折扣,而且会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严重触犯了社会公众道德底线的人将不受约束,肆无忌惮。

该律师的话可能代表了相当一批热衷于“人肉搜索”,且对王菲之流深恶痛绝的善良民众的心声。作为一个普通网民,我对王菲所言所行极端鄙视。然而,对于被告辩护律师将道德、舆论与法律混淆在一起,我则很不以为然。

首先,法庭方面是否存在包庇等枉法行为?如果王菲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没有收到追究,那么要看是被告自动放弃诉讼权利,还是法律枉法裁判。从该事例来看,受害方并没有诉诸法律,而是使用了非正式的方式,如网友自发祭奠、成立网站、上门控诉等。既然受害方没有主动找到法庭,而是由于这些非正式行为而反做了被告,那法庭就事论事,便不存在枉法裁判;

其次,舆论对于道德的监督是否要法律来推波助澜?合法合情合理三者统一自然是一个理想的状态,但是,在无法满足统一的情况下,合法则是首先要考虑的。如果违背道德的一方所作所为没有触犯现有法律,那么法庭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占有道德(或至少是看起来)的一方确实触犯了法律,那么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而非道德)责任。法律不能行使道德谴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占了道理也不能成为豁免法律义务的原因。

第三,法律是否应该保护小人乃至恶人的合法权益?答案是肯定的。何谓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在不违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侵害是每个人的基本合法权益。也许这个人是如王菲这样的所谓“恶人”,也许是如前述丁先生那样的有些脾气有些恶语的“小人”,但是,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小人,是恶人,法律就不应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小人与否,恶人与否是道德范畴的事情,而道德必须让位于法律。

说到这里,似乎有些很不中听,法律好像在这个问题上很不讲情理。确实是这样。但是情理是什么?情理是你不能在心里诋毁上海人,还是你不能把你诋毁的话挂到网上?是你绝对不能有婚外情,还是你有了婚外情逼死发妻之后,不能继续笑呵呵像没事人儿似的去上班?是你在地震的时候必须要救人,还是即便不救人,也不能把为什么不救的说辞挂到自个儿的博客上?估计好多善良的人们都会姑息前者,而不能容忍后者。

那么这两者的分野在哪里?换言之,从人们置若罔闻到人人皆曰可杀,这发生态度质变的临界点究竟在哪里?恐怕见仁见智,每个人的承受能力和判断都不同。既然情理是这么模糊的东西,我们又怎么能用它来替代法律的判决呢?

美国六十年代时有过一个著名的旷日持久的案子,被告是《花花公子》杂志的老板。当时的美国,对于淫秽出版物的容忍程度不会比现世的中国高出多少。官司从地方打到中央,最后在联邦高级法院一锤定音,宣判被告。庭审结束后,被告对媒体说,“我确实是个无赖,但是如果美国的法律能够保护像我这样的无赖,那么我相信他将能保护大多数人”。

近半个世纪过去,这句话在“人肉搜索”横行的今天,仍旧言犹在耳。法律不一定能保护到每一个具体的受到伤害的人,但是它必然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丁先生可以跟解雇其的单位打官司,准赢。单位呢,也可以转而向公安和法院寻求帮助,追究骚扰网友的责任,也没准能赢。而至于谁对谁错,我一直坚信,正义终将来临,方式各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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